校内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南大政字(2014)2号)相关规定,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2016年度清查盘点工作,现将本次清查盘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盘点内容
1.凡是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部门,均应认真做好本单位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的清查盘点工作,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2.凡是在经营活动包括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自主经营、委托经营中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项目均应统一列入清查盘点范围。
3、本次统计时间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
4、本次统计经营性资产经营收益时间范围为2016年元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二、时间安排
2017年1月12日(周四)下午五时前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资产管理部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芦亚平(中原楼417室,联系电话:88386804)。2017年1月18日完成综合统计、复核工作。
三、工作要求
1.相关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相关单位要以2015年学校开展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年度清查盘点工作报表为基础,结合教育部开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及整改工作落实等情况,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报表,真实反映整改工作情况,对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3. 经营性资产使用情况发生变更时,使用单位应依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4.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认真做好汇总、复核、存档等具体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