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设施配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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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政字〔2005〕41号 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设施配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加强工作人员办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和合理配置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设施配置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校级领导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2.处级干部(含处室)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3.科室人员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4.教授工作室、系正(副)主任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5.院(系)会议室、教研室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办公设施 配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资产管理处 2005年04月21日 印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设施配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作人员办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和合理配置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置原则 1、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办公所需的设备,分为必备设备、特批设备和共享设备。 2、量力而行。根据学校财力,逐步改善,配备标准应“就低不就高”。 3、资源共享。对各部门配置的特批设备,在校内实行专管共用;所有的办公设备都要物尽其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办公设备使用期限 1、机电类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10-14年。 2、电子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5-8年。 3、家具类设备使用期限一般为8-10年。 第四条 各类人员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5) 第五条 办公设备的添置程序和更新要求 1、办公设备的添置程序: 办公设备的添置应在每年12月份,以学院、部(处)为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必备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纳入学校预算;特批设备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纳入预算。办公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集中采购,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各单位自行提高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超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设备的采购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2、办公设备的更新要求: ①2000年9月1日以后已配置的办公设备,各单位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完好办公设备,一般不予更新;确需更新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办公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审,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由学校更新。 ②需更新设备的单位,必须将原来的设备退回资产管理处,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领用新设备。 ③更换的旧办公设备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审核与处置。 ④学校提倡勤俭节约,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能用的要继续使用。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办公设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家具用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 【打印本文】 【大中小】【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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