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件
中南大政字〔2008〕107号
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了方便部分青年教职工租住学校公有住房,进一步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根据《省物价局、省房改办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2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楼房层次调节率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职工租房申请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方便部分青年教职工租住学校公有住房,进一步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根据《省物价局、省房改办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2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出租对象
1.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
2.未婚或已婚但夫妻双方未享受房改福利购(租)房的教职工;
3.在我校或配偶单位已享受房改福利购(租)房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二、公有住房出租程序
1.凡符合第一条第1款的教职工,学校安排统一时间出租住房。
其租房程序是:学校提供可租住房屋及租金标准等情况──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已婚者需提供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的证明)──单位签署意见──房管部门按其职称(职务)、工龄等计分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选租房──办理租住手续。
2.其他零星租房,其租房程序是:本人填写租房申请表──其单位签署意见──房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租住手续。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
1.承租人选租房确定后,须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方式、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房屋租赁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学校按合同收回住房。承租人需续租的,应提前1个月向学校房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
四、公有出租房的管理
1.学校对租赁的房屋负责公共部分设施的维修,对室内进行常规维修,即墙体刷白、通水、通电、门窗完好,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常规维修。承租期内,室内水电、门窗的常规维修,应由承租人负责。
2.承租者不能对所租房屋进行改造、扩建、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在住房周围乱搭乱盖;因保护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的,应负责疏通;对房屋和设备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修复、还原或进行赔偿。
3.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9)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10)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五、租金的计算、收缴和管理
1.公有住房租金分为三类,即成本租金、市场租金和优惠租金。
成本租金执行政府物价部门的规定。根据《省物价局、省房改办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292号)文件规定,各类房屋结构成本租金标准为:
市场租金随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优惠租金执行学校决议。
各类租金及其调整变动,房管部门应及时公布。
2.对确需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住房租金第一年实行成本租金,从第二年起实行市场租金。
现已按优惠租金租住学校公房的,优惠租金执行至津发小区交钥匙后6个月,从第七个月开始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与学校另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凡符合第一条第3款申请租房的教职工,一律实行市场租金。
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租金基价折减率、楼房层次调节率、各项折减和加计租金及计算公式,由房管部门按规定统一核定。
3.因历史原因,对于遗属、外单位人员租住我校住房的,其租金分别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收取。
4.房屋租金的计算、收取由房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房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按月从租住户工资中扣收租金。对于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租金的承租人,房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承租人名单,承租人到学校财务部门交纳租金。
租金收入应纳入学校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房屋维修和管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