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利,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部。
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方案,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并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学校对外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出资企业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七)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作为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管理、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实施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增量资产的合理配置;组织学校资产使用评估,监督、检查、考核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费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校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学校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宣传部门负责对学校影像资料的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管理;
科研部门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等科研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校园建设部门负责学校土地资源、在建工程等基建工程的规划与管理;
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各类文献资料及货币金融博物馆藏品的管理;
档案部门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的管理;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域名的使用与管理,校园网络设备及设施、多媒体教室和设备的管理;
保卫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备的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投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体育部负责体育场馆、体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管理;
学校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主管业务相关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
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物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三)定期和不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四)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事业发展和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该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由相关职能部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校内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以存量资产为依据,以学校资产配置标准为基准,按规定程序申报,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分轻重缓急,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相关部门统一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利用自筹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学校教职工利用科研经费等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手续。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编报,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指派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物及资产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使用保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实施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统一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报销、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损失赔偿、年度盘点、使用效益评价以及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向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申报。经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办理审批及报备、报批手续。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